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被告人:xxx,女,汉族,1936年11月8日生,[URL=http://www.hzs0752.com]店铺起名[/URL],住贵州省盘县xxxx村6组188号,身份证号:520202193611087029,接洽电话:xxxxxxxxxxx。

  法定署理人:xxx,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盘县xxxxxxx村6组。

  xx,男,汉族,1969年2月9日生,住贵州省盘县xxxxxxxx村6组,身份证号:520202196902097052。

  xxx,[URL=http://www.hzs0752.com]公司起名[/URL],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URL=http://www.hzs0752.com]鸿运取名网[/URL],住盘县xxx宿舍,身份证号:520202196910057085

  xxx,女,汉族,1976年3月10日生,住贵州省盘县xxxxxx村6组,身份证号:520202197603109046。

  被告人:x景全,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西冲镇上沙沟村十二组,身份证号:520202197703257038.

  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x世宏,电话:13908585115

  附带民事被告:盘县石达汽车租车行

  法定代表人:x由珍

  附带民事被告:x小二,女,汉族,1973年1月29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身份证号:520202197301295920

  恳求事项

  一、要求依法查究被告人的刑事义务。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住院费84387.74元,护理费3440元(59天×80×2),养分费3540元(59×60),伙食补贴费2950元(59×50),租车费2000元,总计96317.74元。

  三、逝世亡抵偿金70552.56元(6×11758.76元);丧葬费12301元(24602÷2);办理丧葬事宜的公道用度60000元。算计:142853.56元。 四,总共计239171.3元,店铺起名

  事实跟理由

  2010年10月5日,牟景全驾驶贵B79069号小型客车从红果沿320国道往两河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40分车行驶至320国道2441KM+500M处时,碰撞其行驶方向右侧的原告人方淑琴后驾车逃逸,造成方淑琴受伤,方淑琴受伤后经亲朋挚友送往盘县煤电(团体)有限公司总病院医治,经由59天的治疗,因为伤情重大而死亡。牟景全驾车碰伤方淑琴后逃逸,后经公安交警抓获,并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牟景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起因,为事故的全部错误,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10月25日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了途径交通事故挽救费支付(垫付)告诉书,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而x景全驾驶的车辆是从盘县石达汽车租车行租用的,车主是张小二,盘县石达汽车租车行明知x景全未获得灵活车驾驶证而将车租给牟景全,x小二将本人的车交由盘县石达汽车租车行合伙,因此,盘县石达汽车租车行及张小二都应有责任,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造成车事变的全体责任是x景全,但中国国民财产保险公司,盘县石达汽车租车行,x小二都有责任,宝宝取名,因而,请求依法裁决他们承当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法定代办人:xxx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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